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庞晨发布时间:2023-05-23浏览次数:347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垦校发〔2017〕86号

实践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实践教学取得良好效果,进一步完善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各类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实践教学经费包括实习教学经费、实验教学经费,来源为学校教育事业预算经费。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与分配

一、预算: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教务处上报下一年度实习、实验教学经费预算明细表。实习教学经费预算明细应包括实习时间、实习类别、实习班级、人数、实习单位及地点、指导教师人数等基本信息;实验教学经费预算明细应包括实验室开设实验的课程名称、每门课程计划开设实验项目名称、开设班级、人数、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名称等。

二、分配:教务处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分配方案正式下达后,结合各学院的经费预算、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社会物价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分配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践教学经费划拨至各学院。划拨至学院的实践教学经费可由学院进行统一管理,学院也可根据实习、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将实践教学经费二次分配到各专业、各实验室。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实践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计划、统筹分配,精心预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效能,杜绝浪费,节余留用”。

二、各学院做好统筹工作,在经费指标额度内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的审批,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三、教务处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支付范围与执行标准

一、实习费支付范围

1.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保险费等。

2.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参观费、校外兼职教师或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讲课费、资料费(含复印、印刷费)、材料费等。

3.教师因开展实习教学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及学院检查实习产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如试剂费、加工费、车辆或场地租用费等。

二、实习费执行标准

1.交通费:外地实习,学生乘车按普通列车硬座、直线车票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地点直线往返交通费;本市实习,有公共交通工具的,学生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半月以上可办月票);实习人数较多且当日内长途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实习,可租用大型客车,凭租车发票报销;教师乘车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宿费:本市实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外住宿;异地实习的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天不超过40元;教师住宿标准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实习管理费及指导费:实习单位收取管理费、参观费,由学院同对方预先协商,凭对方单位财务正式发票报销;实习单位兼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讲课费,按每学时50元支付,额度应控制在本次实习总经费的20%以内。

4.资料印刷费:资料费、印刷费应控制在本次实习总经费的10%以内。

5.校外兼职教师或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讲课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打入兼职教师或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银行卡中。

三、实验费支付范围

1.本科实验教学所需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如化学试剂、生化制剂、玻璃仪器、医疗器械、原材料、元器件等费用。

2.教学实验用蒸馏水、气体(含钢瓶租金)、实验动物等费用。

3.实验技术人员因实验室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如教学仪器使用记录本、实验课登记本等费用。

第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实习材料采购划分

1.教务处询价采购范围:硒鼓、碳粉、纸张、生化试剂、化学药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

2.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实验动物、实验用气体、乳制品、肉类、果蔬、金属加工耗材、建筑材料、油料、种子等。

二、实习材料购买程序

1.实习教学开始前15天内,实习指导教师向实践教学科提交实习计划书,确定实习名称、实习内容、实习班级、人数、实习天数、实习地点及实习所需材料名称、数量等。

2.属于教务处询价采购的实习材料,实践教学科将询价结果向实习指导教师反馈。

3.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材料询价结果及实习经费预算情况,对实习计划书进行修改并将经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的实习计划上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4.实践教学科核对物品信息,向供货商发出采购单。实习材料送抵学院后,实践教学科安排人员与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对材料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退、换货。

5.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的实习材料,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向实践教学科上报经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的实习计划书和自购材料明细表,实践教学科安排人员与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在销售市场购买;自购实习材料如需教务处购买,应提前与实践教学科联系,并提供详细的规格、型号、供货时间等信息。

6.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内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同时实验室应对其进行复检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三、对于实习经费一次超过1万元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如需预支实习费,借款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能汇付的借款应办理汇付手续。

第六条 实验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实验物品采购划分

1.实验物品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详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与管理办法》。

2.教务处询价采购范围:硒鼓、碳粉、纸张、生化试剂、化学药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

3.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实验动物、实验用气体、乳制品、肉类、果蔬、金属加工耗材、建筑材料、油料、种子等。

二、实验物品购买程序

1.属于教务处询价采购的物品,各实验室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教学任务申报下一学期实验物品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生产厂商等有关信息。

2.教务处对欲购置的物品进行询价,并将结果反馈给实验室,各实验室依据询价结果选择供应商,同时确定最终采购数量。对于实验室所选定的价格不合理的供应商,教务处有权进行调整;实验室向实践教学科上报经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的购置计划,教务处对购置计划所列物品进行采购。

3.实验物品送抵学院后,实验室物品接收人员会同实践教学科人员共同对购进的实验物品进行实物验收,验收时要检查数量和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退、换货。

4.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的物品,各实验室在实验开出前,向实践教学科上报经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的自购计划表,同时会同实践教学科人员共同在销售市场购买;实验室通过互联网进行自购的物品,应在收到货物时,会同实践教学科人员共同查验。

5.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内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同时实验室应对其进行复检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

一、实习费报销

1.实习费用报账时,票据由所在学院院长签批,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准、登记后,实习指导教师可携票据、实习计划书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

2.实习单位兼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讲课费支付必须填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明细表”。发放明细表经实践教学科核准登记、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3.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内的实验动物,在报销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4.学院自购实习物品未提前到实践教学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予报销费用。

二、实验费报销

1.实验物品发票、出库单必须有实验员签字,经授课院部长签批后,实验员持全部办事材料到实践教学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准、登记后,实验员可直接携发票、入库单、出库单及销售明细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从院部实验费中支出。

3.学院自购实验物品未提前到实践教学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予报销费用。

4.属于学院自行购置范围内的实验动物,在报销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八条实践教学经费的监督

1.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及时汇总,防止超支现象的发生。

2.教务处将对实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是否存在压缩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践教学学时、实践教学经费虚报、瞒报或挪作它用等违规现象。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务发[2014]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