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务发〔201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1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l3690-2009)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中列明的,包括易制毒、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的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爆炸、失火、人身伤害、环境污染或化学危险品流失等后果的,将依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前编报下一学期的化学危险品使用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后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进行统一采购;各学院编报化学危险品,尤其是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由教务处指定专人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
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所购进的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化学危险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学院主管领导监交。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建立台帐;易燃易爆品、氧化剂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库存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制度。剧毒化学品要设专门保险柜存放。
第十条 对于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情况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化学危险品保管人实行日记月结,季度对帐和年度清查制度。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每学期末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报表,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钢瓶的管理:
一、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场所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二、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1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及教务处、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应精确计算每一次实验中各种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原则上随用随领。领取要适量,即以一次实验用完为准。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详细讲解并指导,教会安全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并且从发放到实验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监督,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处置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遵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