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农垦校发〔201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置工作,防止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5]第2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含有重金属离子、致癌物质或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的废液,生物病原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行学校、学院(测试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公室,统一标准,互相监督,共同管理。
第五条 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实验项目、科研项目的安全、环保准入;
(三)负责安置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设施,制定危险废弃物处理工作流程;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上报学校,制定决策。
第六条 学院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学院及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处理及相关记录填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中心)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并定期维护、维修;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处理。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固体废弃物:包括医疗垃圾、实验动物尸体等。
(一)医疗垃圾: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棉签、移液枪头、凝胶、空化学药品瓶、培养基、培养皿、针头、手术刀片等。
1.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黄色塑料袋收集,由授课教师、实验员或研究人员密封后,送至学校指定的医疗垃圾存放处;
2.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密封后由专人送至指定存放处,运送途中防止散落、破碎、划伤;
3.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破损后装入指定容器或密封袋密封,在显著位置贴上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实验动物尸体:包括实验用小鼠、蟾蜍、鸡、兔子、猪、羊等。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定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实验废液:包括动植物生理、生化、基因工程等利用生物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研究所产生的母液、培养基、载体、吸附剂、反应残液等。
(一)普通酸、碱废液:确定成分后,利用酸碱中和反应原理去除酸碱性,测定ph值为6-8时可直接排放。
(二)可在自然环境中降解的有机废液:如乙酸、乙醇、动植物性油脂等,确定废液成分后,加足量水稀释,可直接排放。
(三)含有重金属离子、有毒物质、生化制剂、易燃易爆的废液:此类化学试剂的申领、使用、保管办法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此类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或研究人员及时清理、收集,根据废液的成分类型,将废液贮存在防腐蚀、抗氧化的密闭容器中,注明废液成份,放至于阴凉、通风处,并做好相应记录,由学校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有害、有毒气体: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按照要求安装吸收或处理装置后方可进行。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第九条 学校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识,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公共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学校集中暂存处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注意事项、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第十三条 定期做好废弃物回收容器、暂存地点的清洁、消毒工作,实验动物尸体专用冰箱、冰柜,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或主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按时将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转运到学校指定的暂存处,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医疗垃圾由大庆市龙铁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实验废液分类收集、盛放后,交由哈尔滨工业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理。
第十六条 如需异地处理,应由学校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理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转移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运输、转移过程中应保证密封袋、容器完好,防止废弃物散落、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严谨擅自处理或出售。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由学校按照相关标准统一为实验室配置废弃物回收存放容器、密封袋等物品,严谨挪作他用,各实验室相关人员应定期维护、更换,保证各类物品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统一印制警示标识及危险废弃物处理记录本等,并按时发放给各实验室,相关记录材料要求保存三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校危险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