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部分)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23浏览次数:1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部分)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因应征入伍无法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负责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如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学制四年,专升本学生学制分为二年(专科学制三年)和三年(专科学制二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含休学);三年制专升本,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含休学);二年制专升本,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含休学);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按在校学习时间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每学年修读的课程(通识选修课除外)取得学分低于规定应修学分的50%

(二)累计所得学分(通识选修课除外)与所在年级应修学分差30学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1. 留级学生的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学生应随新编入班级参加教学活动及课程考核;

  2. 留级学生不允许随原班级提前修读课程,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协议学校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修读企业开设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协议学校、企业或网络修读的课程学时、学分与成绩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二十四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经学校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后最多可休学八年。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每年向学校提交创业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必要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学生应按通知时限办理休学事宜;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户口不变更,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退伍后两年内持退伍证原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该生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的情况,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两次留级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学生累积修读的课程取得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25%(按学年计);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学生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和证书;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历年操行评定结果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最后一学期对预毕业学生作出毕业资格审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全部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降级,随下一年级修读课程,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所得必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必修学分的90%者,可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补考、补做或自学计划。离校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做或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发放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参加补考、补做、答辩或补考、补做、答辩不及格者,以后不允许再补考或答辩,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参加补考或答辩时,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或答辩资格,考试科目或答辩成绩按零分记,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每年对预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教务处负责安排结业学生的换证考试工作。


  1.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