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校教务发〔2014〕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意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推行素质教育。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教育方针,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树立严格、严谨、严肃、科学的工作作风,努力实现实验手段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吸取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探索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通过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成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的实验,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并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以及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加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积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管理、使用、维修、改进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挖掘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方面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必须由有关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特别是基础课程实验室的建设,校(院)两级通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建设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建立通用实验室,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新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还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校级管理;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院级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选拔实验技能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任命或聘任,业务上受教务处领导。各实验室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必须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则、制度:
(一)学生实验守则;
(二)实验教学规程;
(三)实验室安全制度;
(四)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七)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实验需要提出实验用品计划;实验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购买非实验用品。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对实验课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工作评估,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室工作业绩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改进实验室管理工作,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拟定年度实验经费、仪器设备维修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预算的分配方案,审查并实施实验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
(二)结合实验室长期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需要,实行项目储备及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实验室建设经费,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改善实验室硬件设施建设。
(三)组织拟定和完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资利用率,实时监控实验课开出率及教学质量。
(五)协助校安全保卫部门,作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三)负责实验室主任聘任工作。
(四)配合教务处作好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抓好本部门的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档案的收集范围
1.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
(1) 国家及国家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市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及规章制度;
(2) 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建设计划总结材料及检查评比文件材料;
(3) 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
(4) 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与处理结果;
(5) 实验室评估、评价的有关材料;
(6) 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等。
2.实验室机构与人员管理类
(1) 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
(2) 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3) 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
(4) 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
(5) 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6) 专职人员岗位日志。
3.实验教学与科技活动类
(1) 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2) 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
(3) 实验授课计划及教学课程表及循环表;
(4) 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卡片;
(5) 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学期、年度实验开出情况表;
(6) 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成绩、试卷;
(7) 实验室科技活动的文件材料(如:设备自制、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4.仪器设备类
(1) 上级有关仪器设备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等文件;
(2) 本校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费分配方案等材料;
(4) 仪器设备的账卡,设备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5) 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上级领导下达的准购批示;
(6) 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
(7) 仪器设备的使用、检修及事故记录;
(8) 仪器设备在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9)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一切技术资料,如: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运行记录、随机的全部资料等。
5.关于实验室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及影像材料。
第七章实验室信息上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的有关通知》要求,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实验室基本信息:
(1)实验室人员信息表(实验室专兼职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科研成果获奖及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分工、业务考核表;
(2)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金额、设备维修台数,每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
(3)实验开出情况:应开个数、实开个数、开出率、人时数;
(4)开设新实验及各门课程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计算每门课程应开与已开实验的比例数;
(5)对外服务项目数、人时数;
(6)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7)论文及成果情况;
(8)制度执行情况。
2.实验室人员基本信息;
3.实验室实验项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每年9月中旬开始,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主管院长具体负责,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基础数据的填报及核对工作,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派有关人员出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息统计工作水平。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一条 对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二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于实验中所使用的有害物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日期实行,校教务发[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要求详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