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垦校发〔2017〕86号
为加强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维修及经费使用的管理,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来源为学校教育事业预算经费。
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费的使用
1.仪器设备维修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于实验仪器设备零部件的购买、更换以及人工(工时)费等。
3.与本科教学共用的研究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
第三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修理,须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与供货厂家联系,由供货厂家保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避免仪器设备造成更大的损坏。
第五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承担。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及报销程序
1.报修:仪器设备如不能正常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共同查找原因并确认是否需要维修,如需维修须经教学院(部)长审批通过后,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交“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报修表”。
2.维修: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超过10万元或一次维修费超过2000元(含多台套累积维修费达2000元)的维修计划,由教务处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故障原因,并协助使用单位联系、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不超过10万元或一次维修费不超过2000元(含多台套累积维修费未达2000元)的维修计划,由使用单位自行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监督:使用单位进行仪器设备维修时,应通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人员到现场对维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虚报、瞒报现象发生,将追究院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核减该院部下一年度此项经费相应额度。
4.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实验室主任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当场进行技术验收,确认是否恢复原功能。
5.报销:报销人持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维修发票(须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院(部)长签字),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准、登记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支付手续。所发生费用从院(部)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抽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本(价格在1000元(含)以上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需填写该记录本)、维修记录本等,确定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和仪器设备完好率。
第八条学校鼓励使用单位有维修技术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维修。经教务处批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实验室主任或管理人员技术验收通过,使用单位院(部)长同意,可给予适当人工(工时)费报酬(低于市场价格),该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支付。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已损零部件由学校收回,集中管理,统一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务发〔2014〕5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