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与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务发〔2016〕59号
为了适应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提高物资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物品,是指教学所使用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
1.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及化学药品等。
2.低值品:指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最低价格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标准),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试验动物、硒鼓等。
第二条根据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每学期结束前由各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申报下一学期实验物品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生产厂商等有关信息,购置计划经学院审核通过后交由教务处进行询价采购。
第三条实验物品由实践教学科依照学院(实验室)上报的学期采购计划进行询价,由学院(实验室)根据询价结果进行选购。属于自购范围内的物品,由实验室自行购置,详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物品的验收
1.实验室的物品接收人应对购进的实验物品及时进行实物验收,验收时既要检查数量,又要检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的有关条款进行退、换货;
2.属于自购范围的实验动物,必须带有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实验室应对其进行复检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复检鉴定不合格的,应及时退回,不得进入实验教学。
3.各实验室对验收通过的实验物品,要及时做好登记入帐,做到物品、帐目、单据相符。
第五条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严格按国家(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各实验室要备有详细领用、使用记录,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对空容器、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六条 危险品一律不得外借、转让,严禁带出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应指定人员负责对实验物品的领用及保管,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使用消耗要有记录;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必须登记建账,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实物由使用部门管理;对稀缺和民用性较强的物品更要加强管理,如:计算器、照相机、收录机、钟表、万用表、洗涤用品、成套工具等。
第八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用物品,实验物品相互借用时,应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丢失。在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修旧利废,合理利用,把损失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九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对实验室的在用物品做不定期抽查,各实验室期末要全面清点本实验室的实验物品,以便及时调整购置计划。
第十条 实验物品管理人员变动时,移交人和接收人必须同时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工作变更手续。属于责任事故损坏或丢失的物品,须按有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务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