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我校在线课程建设和应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方案(试行)》(黑教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旨在促进我校教师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转变、以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转变,深入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二条 建设原则。立足自主建设,借鉴国内高校先进经验,集聚优势力量和优质资源,立项建设;注重应用共享,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和技术资源,实现课程和平台的多种形式应用与共享,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建设目标。以先进教学共享平台为依托,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和专业核心课程为重点,融合先进教学理念,应用前沿信息科技,共享优质资源,建设一批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教学效果好的、具有学校特色、展现学校水平和实力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到2020年,学校完成30-50门精品在线课程建设,省级精品在线课程5-10门,建设效果好、质量高的课程推荐到课程联盟平台上线运行。到“十四五”期间,建成精品在线课程100-150门,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
第四条 课程类型。纳入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适合通过网络传播和开展混合式学习的课程,主要包括:
1.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
2.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基础课;
3.具有学科优势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4.创新创业类课程。
通过校级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遴选一批精品在线课程,积极参与省级及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评价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与程序。
1.申报课程内容应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证课堂内容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及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问题。
2.所申报课程应具有三学期及以上教学实践,由该课程教学团队组织申报。课程负责人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担任。
3.在线开放课程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4.各学院(部)应积极鼓励教师申报在线开放课程,计划每个学院(部)每年至少建设1门在线开放课程。
第六条 建设方式。采取学校规划、学院(部)审核推荐,立项建设和后期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为1年。学校为立项建设的课程提供建设经费支持,由学校招标服务商进行课程录制。校级在线课程在我校网络课程教学平台上建设、运行,遴选出的精品在线课程推荐在国内知名课程联盟(平台)上运行。课程负责教师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定期对课程资源进行更新、完善,保障上线课程教学质量。在线开放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章 上线教学
第七条 教学要求。课程负责教师及课程平台要切实承担课程服务和数据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对课程内容、讨论内容、学习过程的有效监管,杜绝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八条 上线流程。立项建设的在线课程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上线教学。上线申请工作应在学生选课前完成,由课程开设学院(部)及教务处审核后,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展教学活动。开课教师需在申请时提交见面课授课计划;课程上线教学首次上课必须为见面课,课上告知学生授课计划、联系方式以及成绩考核办法等相关教学要求。
第九条 授课形式。在线开放课程采用线上自学与线下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公共、基础必修、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课堂教学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通识素质教育类课程以学生线上自学为主,见面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第十条 成绩认定。课程成绩由在线学习成绩、见面课及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期末考试可以采用线上、线下考试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各部分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确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学校在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中设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课程制作所需的视频录制、编辑、后期合成、上线运营等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量计算和收益分配。使用MOOC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一致。推荐到国内网络课程平台运营的MOOC,运营课程收益归课程团队所有。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学校将通过考核、验收、使用评价、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运行、实际应用、教学效果、维护更新等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在线课程教学期间,由教务处和评估中心对课程教学进行质量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完成建设的在线课程,取消立项资格,课程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类项目;对于连续两学期学生总体评价不合格的课程需下线整改,复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上线;对于建设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社会效益及运营收益高的课程,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