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做好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生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或集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含国家统考)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具体参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相关院(部)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当事人所在院(部)核实,通过调查、与当事人谈话、向学生了解情况等途径查清事实,并依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经教务处认定,报主管校长审批。《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
第八条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业务档案;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人事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应视情节调离教师岗位。
第九条经核定的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同时与评优、评奖、晋级、晋职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二)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在津贴分配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评聘博导(硕导)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将加重处罚。
第四章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等单位)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人员投票产生教学事故申诉的复议决定,表决结果必须获得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为有效。学校在受诉后两周内给予表决和答复。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教师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件1: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重大教学事故 | |
课堂 教学
|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3.教师不认真备课,影响正常教学,学生反映强烈; 4.教师上课期间无故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2.教师擅自停课; 3.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削减学时和内容(包括实践教学); 4.教师上课期间无故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在10-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20分钟以上; 2.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悖道德规范及不健康的言论; 3.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4.教师上课期间无故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在20分钟以上。 | |
实践 教学
| 1.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或擅离岗位,影响实验(实习)效果,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1.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使学生遭受较轻人身伤害或造成实验室、实习单位较轻财产损失。
| 1.教师没有批阅实验(实习)报告或学生没有参加实验(实习)活动,直接上报学生成绩; 2.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使学生遭受较重人身伤害或造成实验室、实习单位较重财产损失。 | |
考试 工作
| 1.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开教室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打瞌睡、玩手机等; 3.监考人员擅自找校内教工代替监考; 4.收卷时遗漏学生试卷,通过追查后找回;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随意丢弃考试剩余试卷; 6.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报送。 | 1.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开教室在10-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2.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3.监考人员擅自找非校内教工代替监考; 4.发放试卷时少发、错发学生试卷; 5.收卷时遗漏学生试卷,通过追查后未找回; 6.教师评阅试卷或核算分数出现差错,对学生造成较严重影响。 | 1.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开教室在20分钟以上; 2.监考人员对作弊行为刻意隐瞒、纵容包庇或协同作弊; 3.教师命题出现错误未及时更正,导致学生无法正常答题; 4.教师没有批阅试卷,直接上报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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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管理 | 1.教学管理人员在调课后未上报或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正常上课; 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传达选课通知、考试安排等教学活动,影响学生正常选课和考试; 3.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考场使用冲突或漏排情况; 4.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开展; 5.教学管理人员漏订、错订教材,致使学生开课一周后仍未得到教材。 | 1.未经教务处同意,提供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给校外单位或人员使用; 2.教学管理人员订购的教材存在意识形态错误问题。
| 1.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在试卷保管、印刷、传送过程中漏题、泄密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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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教师批阅试卷(同一本试卷)多次修改得分,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据实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 一学期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 一学期内发生3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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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教学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