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实践教学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4-07-10浏览次数:35

   实践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实践教学效果,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实践教学经费来源为学校教育事业预算经费,包括实习教学经费和实验教学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  经费分配

学校经费分配:教务处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分配方案下达后,综合考虑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农、工、理、文、管类专业实践教学的差异,以及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将年度经费划拨至各学院。

学院经费分配:划拨至学院的实践教学经费,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经费的分配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与管理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学院院长是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负监管责任并接受上级检查。

(二)学院须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晰参与主体的权责,及时公示经费使用情况等。学院管理制度须根据实践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院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统筹,在经费指标额度内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对经费的使用支出做好实施情况、效果反馈等跟踪问效,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四)教务处对学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登记,掌握总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  经费支付范围与执行标准

实习费支付范围

1.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保险费、野外实习及动物、食品相关课程实习所必需的疾病检测、疫苗接种等支出

2.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参观费、校外兼职教师或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讲课费、资料费(含复印、印刷费)、材料费低值品、易耗品等。

3.教师因开展实习教学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及学院检查实习产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如加工费、车辆或场地租用费等。

实习费执行标准

1.交通费:外地实习,学生乘车按普通列车硬座、直线车票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地点直线往返交通费本市实习,有公共交通工具的,学生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半月以上可办月票);实习人数较多且当日内长途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如大同区、大庆市所属县),可租用大型客车,凭租车发票报销教师乘车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宿费:本市实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外住宿异地实习的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天不超过50教师住宿标准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实习讲课(指导费:除讲课费外还有其他费用支出的实习实习单位兼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讲课费按每学时50元支付,讲课费总额度不超过本次实习总经费的20%。只有讲课费的实习,每日讲课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4.资料印刷费:印刷费应控制在次实习总经费的10%以内由学院对实习(实验)所用的印刷品进行统筹安排,并单独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招标采购。

5.校外兼职教师或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讲课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中。

实验费支付范围

1.本科实验教学所需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如化学试剂、生化制剂、玻璃仪器、医疗器械、原材料、元器件蒸馏水、实验动物、米面油肉蛋奶等费用。

2.实验技术人员因实验室管理工作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仪器使用记录本、实验课登记本、拖布、白大褂、手套、门锁等。

第五条 采购与验收

(一)采购

1.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预算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实践教学耗材(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进行统一采购。采购时间在每年经费划拨后进行。

2.学院根据教务处的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采购计划,经教务处汇总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并实施采购。

3.采购计划实行预算管理。学院要严格审核采购计划,不得超额预算采购。

(二)验收

1.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及时向提交采购计划的申请人(以下简称:采购人)提供商品,经采购人当面验收确认后,签署并留存商品明细确认单或销售明细表。

2.能够明确参数进行采购的商品,如所采购商品不符合使用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退换商品或不签署确认单。不能够明确参数进行采购的商品,如所采购商品不符合使用要求,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

3.学院管理制度中应明确验收环节,对验收人(验收人数)、主体责任人、出入库管理及验收报告出具人等做出具体要求。

4.成交供应商的送货时效、商品质量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采购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进行反馈。

第六条 报销

(一)实习费报销

1.实习费用报账票据所在学院院长签批教务处登记后,实习指导教师携票据、实习计划书到财务部门报销。

2.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预算,报销总金额不得超出实习计划书总预算,且各项费用不得超出实习计划书所列对应预算。

3.实习单位兼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讲课费支付须填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明细表》,教务处登记、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采购商品报销

1.本科实践教学经费报销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统一支付,不得拆分零星报销。

2.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的采购,成交供应商执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申请单、学院出具的验收报告及结算通知书、发票等相关凭证,经学院确认后,统一向财务部门申请结算。

  实践教学经费的监督

(一)教务处负责对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采购商品是否用于本科教学进行监督。

(二)教务处负责对实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是否存在压缩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践教学学时等违规现象。

(三)学院负责对采购商品的真实性、使用用途等进行监督审核。如采购商品为非本科教学使用,学校将对该学院实践教学经费进行缩减并对学院、采购人通报问责。

(四)学院负责做好使用实践教学经费的有关资料归档、出入库记录等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关于印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3个文件的通知》(农垦校发2017〕86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